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道兵与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181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张道兵作为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判令被告珠海高瑞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