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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9153号原告李亚峰与被告陈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6-22 15:15:01 打印 字号: | |

陈建军:

原告李亚峰与被告陈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9153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结清所欠原告110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