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
原告李亚峰与被告陈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9153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结清所欠原告110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