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梅华养乐御灸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原告周瑞容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养乐御灸足浴店(个体工商户)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3855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消费金209,220元,要求按一年期LPR四倍计收逾期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