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古会、朱传正:
原告冯健辉与被告秦古会、朱传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369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1月30日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483622元以及滞纳金(以2020年未付租金483268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1年未付租金530192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2年未付租金507212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3年未付租金312308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4年未付租金312308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5年未付租金312308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004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0日未付租金26026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26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滞纳金暂计至2026年3月31日为1188354.25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自2026年2月1日起至全部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2602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以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期应付的月租金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各期租金应付日的次月1日起,计至该期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所租赁的物品:工字钢26.37吨、扣件39132个、钢管163.98吨。如不能返还,则按工字钢3200元/吨、扣件4.6元/个、钢管3450元
/吨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上述第一至两项共计人民币3671976.25元。
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