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幕斯达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光华与被告珠海幕斯达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7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幕斯达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光华支付劳务费尾款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幕斯达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