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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508号原告陈欢诉被告黄文君、黄馨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7:54:54 打印 字号: | |

黄馨

本院受理原告陈欢诉被告黄文君、黄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欢支付劳务报酬27146元;

二、驳回原告陈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15元,由原告陈欢负担80.15元,被告黄文君负担50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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