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碧莹、黄小友:
本院受理原告黄家琪与被告黄碧莹、黄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2.14元由原告黄家琪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