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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38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龙佳怡、甘俊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开庭及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7:24:51 打印 字号: | |

龙佳怡、甘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龙佳怡、甘俊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在继承龙鸿来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27500元及暂计至2025年9月17日止的利息33009.75元、罚息3302.57元、复利1435.07元,共计765247.39元;二、判令两被告在继承龙鸿来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275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33009.7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2月19日调整一次)计算];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四、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港口三巷50号4栋404房【产权证号:粤(2025)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66713号、粤(2025)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6671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06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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