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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202号 原告陈世嫦与被告黎新宇离婚纠纷一案
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7:23:06 打印 字号: | |

黎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世嫦与被告黎新宇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6年8月7日下午3时在本院401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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