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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233号 原告邓圣赢诉被告杜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0 17:20:37 打印 字号: | |

杜明:

本院受理的邓圣赢杜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8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确认原告邓圣赢与被告杜明于2025年4月25日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解除;二、被告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圣赢返还装修款72400元;三、被告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圣赢支付违约损失(以7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邓圣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邓圣赢负担420元,被告杜明负担2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邓圣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限被告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00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