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汉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汉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恒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中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汉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珠海市汉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恒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解散被告珠海市汉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市汉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中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汉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