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诉珠海雄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402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本案按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诉珠海雄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402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本案按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珠海禾田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