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贺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6192.06元;二、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192.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
四、被告贺伟对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75元,由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州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2.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伟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