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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875号 原告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宣泽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4 17:14:22 打印 字号: | |

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宣泽豹:

本院受理的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宣泽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宣泽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12082.4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宣泽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截至2025年10月25日为1895.85元;自2025年10月26日起,以11208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宣泽豹退还租赁保证金50851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时,由被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2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荣正力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宣泽豹共同负担3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1.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壹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