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丁奕深与被告刘莹、第三人湖南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 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826号的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原告丁奕深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82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莹对原审第三人湖南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粤0402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中欠付上诉人的债务((截至2026年4月28日货款本金及利息暂合计122595.62元)在未出资3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