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浩齿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加工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26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5)粤0402民初1265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五项;2.改判被上诉人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