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扬、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晶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通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战扬、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晶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横琴沐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费人民币347879.76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9210.15元,以上合计355658.27元【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利息以281879.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9月29日始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3日为16185.07元;第二部分: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3月21日始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3日为3025.08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