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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232号原告李世敏与杨祖镜,杨祖浩,珠海市浩南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8 16:41:33 打印 字号: | |

杨祖浩: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敏与杨祖镜,杨祖浩,珠海市浩南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珠海市浩南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车辆租赁押金20000元,违章押金5000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浩南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202年5月15日为430元);3、判决被告杨祖镜,被告杨祖浩对被告珠海市浩南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