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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370号原告陈树忠与郑海红、第三人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冯定伟、林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8 16:38:59 打印 字号: | |

郑海红、第三人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冯定伟、林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树忠与郑海红、第三人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冯定伟、林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追加被告郑海红为(2025)粤0402执818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郑海红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9.06元,由被告郑海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