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云天智慧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匡小华与被告正方云天智慧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正方云天智慧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匡小华支付《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等(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社保、公积金补缴差额等一切费用)880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正方云天智慧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正方云天智慧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