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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205号原告张亮友诉被告李世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4:49:47 打印 字号: | |

李世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友诉被告李世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亮友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0654元;二、被告李世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亮友支付2024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27.81元,并支付以206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李世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亮友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张亮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93元,由原告张亮友负担37.33元,被告李世涛负担442.6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被告李世涛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