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天立辰新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有明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鲍银超与被告珠海市天立辰新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有明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本案由审判员黄香港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审理,李阳升担任跟案书记员。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鲍银超25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十倍赔偿25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讼标的共275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8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