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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793号原告鲍银超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长鸿轩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4:17:5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长鸿轩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鲍银超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长鸿轩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本案由审判员黄香港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审理,李阳升担任跟案书记员。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鲍银超3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十倍赔偿39000元,以上诉讼标的共429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8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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