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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651号原告黄信与被告劳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1:19:31 打印 字号: | |

劳国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信与被告劳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劳国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信支付工钱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信已预交),由被告劳国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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