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豪:
本院受理原告彭凡与被告彭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彭凡负担。原告彭凡已预交的受理费57元,由本院退回28.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彭文豪:
本院受理原告彭凡与被告彭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彭凡负担。原告彭凡已预交的受理费57元,由本院退回28.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