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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164号彭凡与彭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8 11:19:20 打印 字号: | |

彭文豪:

本院受理原告彭凡与被告彭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彭凡负担。原告彭凡已预交的受理费57元,由本院退回28.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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