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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451号原告龚成祝与被告郑金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2 11:16:23 打印 字号: | |

郑金源

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451号案受理的原告龚成祝与被告郑金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住院费2501元、急诊费194元、误工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工费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敏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1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公告告知期至2026年5月22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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