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辰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辰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王辰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68775376062信用卡拖欠的本金125676.95元;
二、被告王辰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68775376062信用卡截至2025年7月11日拖欠的利息33056.71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4971.48元以及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25676.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09元,被告王辰青负担3752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王辰青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王辰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