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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893号原告庄凤仪与被告孙忠原、第三人庄泽坤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16:52:00 打印 字号: | |

孙忠原:

本院受理原告庄凤仪与被告孙忠原、第三人庄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锦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64元,由原告卢锦云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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