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加泽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市信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26)粤0402民初3002号案受理的原告何立春与被告杭州杭加泽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市信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5500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以上述3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郑俏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7日下午4时,开庭地点在本院3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公告告知期至2026年7月17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