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雁南: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于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王建国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133.76元及利息(以191133.7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5日,利息为20362.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211496.05。本院决定于2026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