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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800号原告田艳民与被告沈国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5 17:12:42 打印 字号: | |

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田艳民与被告沈国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田艳民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牙齿修复费用人民币3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724元(362元/日×2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人民市2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人民币1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813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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