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叶美蔬菜配送行(经营者:曾美生)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亚豪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陈凯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65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亚豪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陈凯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叶美蔬菜配送行(经营者:曾美生)支付货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亚豪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陈凯豪)负担2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叶美蔬菜配送行(经营者:曾美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5.65元,由本院退回295.65元。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亚豪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陈凯豪)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