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隆盛水产品有限公司、陈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68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隆盛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81690元;
二、被告珠海隆盛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816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2.25元,由被告珠海隆盛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842.2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2.25元,由本院退回1842.25元。被告珠海隆盛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