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0690号案受理的原告蔡惠林、郭文强、黄彩英、吴小毅、陈洪玉、黄志英、彭雅仪、王敬敬、孙京霞、张信伟、李悦举、黄少珍、何定方、庞润尧、李卫结与被告广州中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罗永稔、第三人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珠海中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罗永稔为(2024)粤0402执801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被告罗永稔在未出资的人民币1500万元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2、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广州中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粤0402执801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广州中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人民币4500万元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的债权金额本金及逾期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为1480991.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