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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173号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海铭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6 16:16:20 打印 字号: | |

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海铭兴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海铭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173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17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运输费115724.28元、吊车费14400元,合计130124.28元;

二、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钢材降价损失175198.7元;

三、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305322.98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

五、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支付义务的,对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六、撤销案涉珠海市海铭兴建材有限公司盖章、梁植钩签名按印的《承诺书》;

七、驳回原告珠海市磊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4.84元,由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承担。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中鑫旺建设有限公司信宜市东镇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