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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693号原告余乃栋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杨兴东、周从林、杨廷生、珠海市天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7 16:00:06 打印 字号: | |

周从林

本院受理原告余乃栋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杨兴东、周从林、杨廷生、珠海市天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兴东、杨廷生、周从林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乃栋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兴东、杨廷生、周从林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乃栋支付律师费6250元;三、驳回原告余乃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9元,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杨兴东、杨廷生、周从林共同负担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