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起:
本院受理原告汉鑫钢铁(珠海)有限公司与李鹏起,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243.57元;二、判令被告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①以802868.46元为基数按每日0.04%从2025年7月31日起计至2025年9月18日的违约金15736.22元;②以954243.57元为基数按每日0.04%从2025年9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暂计至2026年4月8日的违约金76721.18元;合计92457.4元)三、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判令被告李鹏起对上述所有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项合计人民币1046700.9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