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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1751号原告珠海市众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粤上鲜餐饮有限公司、向小波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7 15:53:52 打印 字号: | |

珠海粤上鲜餐饮有限公司、向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众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粤上鲜餐饮有限公司、向小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还垫付劳务款13058.7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1728.82元(以本金1395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利息计算,自2024215日起算至2025113日止利息为1032.94元,以本金1355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利息计算,自2025114日起算至202532日止利息为141.61元,以本金1305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利息计算,自202533日起算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9210日利息为554.27元);三、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094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10159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