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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411号原告孙逊诉被告刘炜,第三人广东海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7 15:53:19 打印 字号: | |

刘炜、广东海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逊诉被告刘炜,第三人广东海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炜对第三人广东海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81314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