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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418号原告徐秀梅与被告刘琳、葛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10:29:58 打印 字号: | |

刘琳、葛顺: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梅与被告刘琳、葛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刘琳、葛顺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9859.6元,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葛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5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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