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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660号汪鼎与被告肖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10:24:08 打印 字号: | |

肖怀民:

本院受理原告汪鼎与被告肖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肖怀民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6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的本金10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8月18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103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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