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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志瑾与被告邹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粤0402民初27003号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6 22:28:35 打印 字号: | |

朱志瑾: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瑾与被告邹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腾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志瑾偿还借款本金158410元;

二、被告邹腾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志瑾支付以15841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日即2025年7月16135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元(原告朱志瑾已预付3900元),由被告邹腾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志瑾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邹腾峰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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