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明珠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素芳与被告珠海新明珠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新明珠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素芳支付2025年5月份的工资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新明珠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方素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新明珠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