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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日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5)粤0402民初27494号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6 22:28:57 打印 字号: | |

黄日强: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日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损、评估费、停运损失共计25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部分车损2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拓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日强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金拓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黄日强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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