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初: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友文与被告周年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年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友文偿还借款本金189810元;
二、被告周年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友文支付逾期利息(以1898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友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