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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256号原告黄忠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维、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6 20:52:02 打印 字号: | |

张家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忠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维、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忠芳赔偿医疗费4104.32元;

二、被告张家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忠芳赔偿交通费231元;

三、驳回原告黄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3.92元(原告黄忠芳已预交),由被告张家维负担98元,原告黄忠芳负担251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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