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8357号原王立升与被告嘉兴稳弘十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稳弘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6-06-01 18:09:5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8357号

嘉兴稳弘十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稳弘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王立升与被告嘉兴稳弘十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稳弘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嘉兴稳弘十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退还人民币215616元;二、判令被告嘉兴稳弘十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215616元为基数,接同期LPR的标准,自2025年4月18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29日,金额为185.67元);三、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稳弘九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为215801.6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9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