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0287号
池信炜:
本院受理原告党留玉与被告池信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769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76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点八(按360天计算年利率为13.68%)计算,暂计算至2026年3月10日为92085.88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4000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金额暂合计383035.8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