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亦坡:
本院受理原告徐菲菲与被告张亦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7万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上浮50%的标准,从2024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31日为7905元(170000元*3.1%*1.5)】;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