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星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金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星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的租金375472.02元(以租金34133.82元/月为标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每月租金为基数,自每月租金欠付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至租金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6日为53981.12元】;3.判令原告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124777.05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8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